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四、此前已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相關規定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額,在2022年度可分別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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