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陜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
時間:2017-11-13 來源: 中建華陽建設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點擊:次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進一步規范全省稅務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切實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陜西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陜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以公告,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遵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統一適用《裁量基準》。
二、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執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聽證制度、重大行政處罰集體審議決定制度、執法說明理由等制度規定,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程序,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陜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同時廢止。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0月26日
二、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執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聽證制度、重大行政處罰集體審議決定制度、執法說明理由等制度規定,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程序,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陜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同時廢止。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0月26日
陜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類別 序號 法律依據 裁量點 裁量基準 處罰等次 處罰基準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不予處罰 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逾期15日內能夠主動辦理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驗證或者換證手續,逾期超過15日但不滿30日,未經稅務機關發現自行改正或者能夠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且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造成國家稅款損失較大或有拒不配合稅務機關管理等嚴重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 3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 從輕處罰 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在稅務機關規定期限內能夠及時糾正,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0萬元以下,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第四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未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且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碼,或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不予處罰 首次未按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且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納稅申報管理類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納稅申報管理類 8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且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從輕處罰 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不超過百分之十,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憑證賬簿管理類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不予處罰 首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憑證賬簿管理類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納稅人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不予處罰 首次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不予處罰 首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憑證賬簿管理類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 多次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或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納稅人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雖逾期,但在稅務機關采取進一步措施前主動繳納的,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繳納,且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采取進一步措施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出現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從輕處罰 能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協助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或采取其他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拒絕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或存在其他惡意阻止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等嚴重情形的,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00元以下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取稅款30%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取稅款30%以上70%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拒不配合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或退稅款,或有其它嚴重情形,導致少繳稅款或騙取出口退稅款達5萬元以上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取稅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從輕處罰 受他人脅迫,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有教唆、與納稅人惡意串通等嚴重情形,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五、發票管理類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有權稅務機關確定,非法印制發票。
從輕處罰 非法印制發票情節輕微,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非法印制發票情節輕微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 非法印制發票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發票管理類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五、發票管理類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法虛開、代開發票。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虛開、非法代開票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 虛開、非法代開票金額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發票管理類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單位,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按以下標準處理。 從輕處罰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情節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單位,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 一般處罰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情節輕微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單位,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 從重處罰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單位,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發票管理類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從輕處罰 所涉發票金額不滿5萬元,或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下,或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般處罰 所涉發票金額在5萬元以上20萬以下,或發票數量在26份以上50份以下,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從重處罰 所涉發票金額超過20萬元,或發票數量51份以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非法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五、發票管理類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 從輕處罰 丟失發票50份以下或擅自損毀發票20份以下,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般處罰 丟失發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擅自損毀發票21份以上50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從重處罰 丟失發票超過100份或擅自損毀發票超過50份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并有立功表現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30%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造成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取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下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30%以上70%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造成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取稅款數額超過5萬元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擔保類 27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
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 一般處罰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8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 從輕處罰 造成應繳稅款損失不滿5萬元的,處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一般處罰 造成應繳稅款損失在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造成應繳稅款損失超過25萬元的,處未繳、少繳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七、稅務檢查類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偽造賬簿、記賬憑證,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已扣、已收)稅款。 從輕處罰 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檢查,提供真實賬簿、記賬憑證,納稅人偷稅數額或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不滿5萬元,且不超過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納稅人偷稅數額或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或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重處罰 納稅人偷稅數額或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超過25萬元,或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稅務檢查類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 從輕處罰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重處罰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超過10萬元,或有拒不配合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 從輕處罰 造成稅款流失不滿10萬元,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對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造成稅款流失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對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造成稅款流失超過30萬元的,對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稅務檢查類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稅務檢查類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 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內及時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改正,或有拒不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其他嚴重情形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稅務檢查類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停止對其辦理出口退稅。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從輕處罰 能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一般處罰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稅額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從重處罰 違法情節較重,性質惡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額超過50萬元,或在稅務機關檢查過程中存在逃避、拒絕檢查等其他惡意不予配合情形的,處騙取稅款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說明:“處罰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均含本數。所稱日,均指自然日。對于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政策解讀稿及發文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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