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17-09-28 來源:中建華陽建設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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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
陜建發〔2017〕377號
各設區市建設規劃局(建委、住建局)、楊凌示范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西咸新區規劃建設局、韓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神木縣、府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細則》經第11次陜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廳務會研究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9月15日
2017年9月15日
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即為備案機關。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應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填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見附件1),進行申報。
(二)建設單位提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向備案機關備案。
第六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見附件1)。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見附件2)。
(三)由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涉及養老設施建設的,應做到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
(四)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9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應提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意見書。
(五)按照《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提供建筑節能或者綠色建筑驗收報告。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還應按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能耗分項計量裝置驗收情況。
(六)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竣工結算材料。
(八)建設單位對住宅工程還應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書》和《工程使用說明書》。
(九)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備案機關在收到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資料齊全的,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加蓋竣工驗收備案專用章。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對于備案資料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場或者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備案機關應當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信息系統并將備案信息傳送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管理部門,并由前者將工程記入業績庫。
第九條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資料15個工作日內,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見附件3),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后未按照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22年9月15日自行廢止,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