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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陜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 (陜建發〔2016〕100號)

    時間:2017-06-27  來源: 中建華陽建設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點擊:
    關于調整陜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 (陜建發〔2016〕100號)...

    關于調整陜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

    陜建發〔2016〕100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建委),楊凌示范區規劃建設局,西咸新區建設環保局,韓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神木、府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文件規定精神,建筑業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范圍。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滿足建筑業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需要,結合我省計價依據體系的實際情況,現就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后我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有關調整辦法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依據
      1.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等。
      4.我省現行計價依據。
      二、調整原則
      1.同一合同工程項目,營改增后造價水平保持穩定。
      2.同一合同工程項目,營改增后企業稅賦有所下降。
      三、調整方法
      在現行計價依據不變的前提下,采用過渡性綜合系數法計算營改增過渡后的工程造價。具體方法是,根據價稅分離的原則,分別計算出營業稅下不含稅工程造價和增值稅下稅前工程造價;再測算出營業稅下不含稅工程造價和增值稅下稅前工程造價的比值,即為過渡性綜合系數;然后以該綜合系數乘以營業稅下不含稅工程造價,得出增值稅下稅前工程造價,作為計算增值稅的計稅基礎。








    六、實施時間及適用范圍
      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開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執行本《通知》規定。新開工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或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發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簡稱“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2.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財稅文件規定的前提下,按合同價約定的計價依據執行。
      3.2016年5月1日(含)前已進行招標但尚未開標的工程,應按本《通知》計價規定調整招標文件、最高限價的相關內容。
      七、其他有關說明
      1.材料(設備)暫估價、確認價均應為含增值稅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應為增值稅的工程造價,列入總包時,專業施工方應為總承包方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稅發票。
      2.省市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材料(設備)信息價應為含增值稅單價。
      3.合同中約定有“甲供材”的工程,其費用必須計入工程造價,且供方應為納稅人抵扣進項稅提供保障,計稅方法由納稅人依據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4.本《通知》的規定,在新的計價依據發布前,各有關單位都必須執行。
      5.本《通知》由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給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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