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決定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開非政府投資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基礎上,全面放開以下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費,指工程咨詢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建設項目專題研究、編制和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它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工程勘察設計費,包括工程勘察收費和工程設計收費。工程勘察收費,指工程勘察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資料、現場踏勘、制定勘察綱要,進行測繪、勘探、取樣、試驗、測試、檢測、監測等勘察作業,以及編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巖土工程設計文件等服務收取的費用;工程設計收費,指工程設計機構接受委托,提供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施工圖預算文件、竣工圖文件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三)招標代理費,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貨物、服務招標,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四)工程監理費,指工程監理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協調管理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五)環境影響咨詢費,指環境影響咨詢機構接受委托,提供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上述5項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后,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告知委托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價格等,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不得違反標準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三、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相關經營主體服務行為監管。要建立健全服務標準規范,進一步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為市場主體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引導行業健康發展;要制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推進工程建設服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有重大失信行為的企業及負有責任的從業人員的懲戒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服務企業和行業自律作用,加強對本行業經營者的培訓和指導。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審批、核準或備案管理,需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等中介提供評估評審等服務的,有關評估評審費用等由委托評估評審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承擔,評估評審機構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服務市場價格行為監管,依法查處各種截留定價權,利用行政權力指定服務、轉嫁成本,以及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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