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政府采購支持監獄和戒毒企業(以下簡稱監獄企業)發展對穩定監獄企業生產,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罪犯和戒毒人員提供長期可靠的勞動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確保監獄、戒毒場所安全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監獄企業困難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7號)文件精神,發揮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的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獄企業是指由司法部認定的為罪犯、戒毒人員提供生產項目和勞動對象,且全部產權屬于司法部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屬煤礦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設區的市)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業。監獄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提供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具的屬于監獄企業的證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向監獄企業采購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據。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通過預留采購份額支持監獄企業。有制服采購項目的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編制工作的統籌,預留本部門制服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監獄企業采購。省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公務員考試、招生考試、等級考試、資格考試的試卷印刷項目原則上應當在符合有關資質的監獄企業范圍內采購。各地在免費教科書政府采購工作中,應當根據符合教科書印制資質的監獄企業情況,提出由監獄企業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對監獄企業生產的辦公用品、家具用具、車輛維修和提供的保養服務、消防設備等,提出預留份額等政府采購支持措施,加大對監獄企業產品的采購力度。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管理和監督,做好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面向監獄企業采購的工作依法依規進行。各監獄企業要不斷提高監獄企業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做好監獄企業產品政府采購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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