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 標投標和標后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水利、公路、城市軌道交通等工程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及這些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和設備、材料采購等)及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都必須進入西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招標。
政府投資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專項資金、基金等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資金。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如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其項目的服務、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結果應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招標投標實施方案,發改、財政、建設主管部門下達基本建設或城市建設投資和維護計劃,應明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入交易中心進行招標。
第四條 凡未進入交易中心招標投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準與中標人簽訂承包合同;財政部門和其他資金撥付單位不準撥付建設資金;建設、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不準頒發施工許可證、開工證、開工令;項目審批部門不準組織驗收;房產管理部門不準發放產權證。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格按照《西安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要求,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統一進入交易中心招標投標。
第六條 在工程建設項目確定中標單位后,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區縣行業主管部門應向同級監察局書面報告中標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地點、中標單位,施工開工時報告開工時間。
第七條 對中標單位主要管理人員、監理人員不到位或隨意更換的;中標后違法分包、轉包的;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投標人或中介服務機構參與不在交易中心招標投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不良行為記入該單位誠信檔案,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對不符合審批程序的工程變更,資金撥付單位不得撥付變更部分的工程資金。對基本建設項目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及財政部門評審的超預算部分,財政部門不得追加建設資金。
第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對各有關部門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